中華民國刑法 第313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分則 ›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