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81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分則 ›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1條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