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72-2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分則 › 第十章 之一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172-2條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