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5)
引用排行- 本法 第61條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1條犯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曾犯貪污罪…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97條犯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2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144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
- 第145條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
- 第147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148條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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