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41-1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分則 › 第五章 之一藐視國會罪 第141-1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