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00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分則 › 第一章 內亂罪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