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11條 法規: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其已繳納之金額超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第一項已羈押之日數折抵刑期,於原處無期徒刑之人犯,已依本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