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9條 法規: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9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