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13條 法規: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3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其審酌後之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