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母法 第二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第5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付者,應即撥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