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付者,應即撥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