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法規: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母法 第五章 附則 第43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表送其上級機關及法務部,其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