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母法 第三章 協議 › 第三節 協議之期日及期間 第32條 期日應為之行為,於賠償義務機關為之。但賠償義務機關認為在其他處所進行協議為適當者,得在其他處所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