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母法 第三章 協議 › 第三節 協議之期日及期間 第31條 賠償義務機關指定期日後,應即製作通知書,送達於協議關係人。但經面告以所定期日並記明協議紀錄,或經協議關係人以書面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