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