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4條 法規:國家賠償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