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2條 法規:國家賠償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務員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