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11條 法規:國家賠償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