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10條 法規:國家賠償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