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8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
- 第69條外國財團法人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一、申請書。外國財團法人名稱應譯成中文,…
- 第70條外國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者,應不予認許。
- 第71條經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財團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前項外國財團法人,其遵守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
- 第72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在中華民國得享之權利,以依條約、協定、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得在該國享…
- 第73條外國財團法人經認許者,應自收受認許文件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辦理事務所設立登記。
- 第75條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
- 第76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