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 第68條 法規:財團法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相關 第四章 附則 第68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