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特制定本法。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
- 第2條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本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
- 第3條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國性…
- 第4條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務有變動,經申請許可者,得改由變動後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其原主管機關經…
- 第5條財團法人應於其名稱冠以財團法人之文字。地方性財團法人並應冠以所屬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他財團法人名稱相…
- 第7條財團法人之設立,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
- 第8條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 第9條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
- 第10條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三…
- 第11條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一、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二、捐…
- 第12條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經核准者,應發給許…
- 第13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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