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8條 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8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