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3條 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本條定義的名詞 政府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