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77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公益信託 第77條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