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76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公益信託 第76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所定法院之權限,於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之。但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所定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