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72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公益信託 第72條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