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71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公益信託 第71條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