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6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