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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2條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
- 第53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 第54條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第55條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以過半數決之。但就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
- 第56條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第57條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 第59條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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