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39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受託人 第39條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