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31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受託人 第31條 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