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 第23條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
- 第24條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
- 第25條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第26條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
- 第27條受託人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前項情形,該第三人應與受…
- 第28條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
- 第29條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 第30條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 第31條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
- 第32條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並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
- 第33條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前項規定於以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之有價證券之占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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