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12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信託財產 第12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