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7條 法規: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7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