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公益信託之名稱。二、信託目的。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六、其他訂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