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3條 法規: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23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本部駁回前條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