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法規: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6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