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法規: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4條 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二、申請解任理由書。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