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相關法規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母法 第8條 申請回復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務人員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資格者,須檢附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裁判確定、或交付感化、或提起公訴、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而喪失或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之證明文件,向考試院申請回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