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母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民選人員及聘僱人員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或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各級民意機關。四、公營事業機構。五、交通事業機構。六、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