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相關法規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母法 第13條 各機關(構)、學校於收受本條例所定之各項申請案,認為非屬其主管權責時,應即移送權責主管機關(構)、學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