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7條 法規: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7條 法院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有罪判決或沒收宣告,應於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裁判確定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