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3條 法規: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3條 檢察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應於處分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處分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處分確定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