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7條 法規:行政罰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責任 第7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