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43條 法規:行政罰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43條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