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38條 法規:行政罰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38條 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