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36條 法規:行政罰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36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