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30條 法規:行政罰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七章 管轄機關 第30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各該行為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