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28條 法規:行政罰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六章 時效 第28條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